保险的过程,既是风险的集合的过程,又是风险的分散的过程。众多买保险的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,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将大家的众多风险都集合起来。而当真的发生保险合同中明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,保险公司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买过保险的人,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,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。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:
1、 风险必须是多数人的风险。如果风险属于少数人或个别人的,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,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,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。
2、 风险必须是同质的风险。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,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,因此,风险也就无法进行同一集合与分散。